雖然香港並沒有保健食品條例,但外地普遍認為保健食品是用來維持或促進健康的一類非慣常食品。保健食品可以包括下列的成份或下列成份的任何組合:維生素、礦物質、藥草、草本植物、胺基酸、食物補充物、濃縮物或提取物及代謝物。 保健食品的外型可以是片劑、膠囊、軟膠囊、液體、粉末等的口服產品。保健食品不能當作日常一份單獨完整的食物。
概括地說,香港現時還未有監管保健食品的特定法例。不過,如果產品是西藥般的劑形而含傳統中藥成份或含維生素并符合中成藥或藥物定義,這種配方就必須註冊成為中成藥或一般銷售的西藥。
廣告宣傳保健食品會受到香港法律「第231章: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的監管。被禁止及被豁免的聲稱均列載於「條例」的附表內。
廣告包括任何通告、海報、傳單、包裝或文件,及以言語、聲音或影像製作的任何宣佈。
出售或供應、或要約出售或要約供應、或為出售或供應而展示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 療法,而該等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是載於附有標籤的容器或包裹內的,即構成廣告的發布。藥物包括任何種類的藥劑或其他治療性或預防性物質,不論是專有藥物、專利藥物中藥材、中成藥或看來是天然藥品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