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

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

《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份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修訂規例》)已於2008年5月28日獲立法會通過,並將於2010年7月1日起生效。規例要求預先包裝食品必須在標籤上表列產品所含的熱量及7種其他營養素的含量,條例亦容許多種豁免方式,例如:產品每年銷售量不超過3萬件或產品包裝總面積少過100厘米可以被豁免,而是該產品標籤則不可以標示有任何營養聲稱。